据南谯区法院消息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件偶有发生,一旦发生,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学生受伤后,是否可以进行索赔?近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8000余元。
李某是滁州一小学三年级学生,周某是该校六年级学生。2021年9月的一天中午,李某、周某均向一楼教室门前奔跑准备排队出校门,在校内广场相撞,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21年10月出院。入、出院诊断为右股骨远端骨折,共花费医疗费13000余元。因学校监控年久失修,无法看到两人相撞过程,学校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事后经向目击同学调查,李某从南向北,周某从东向西,均在奔跑,意外相撞,李某倒地不起。
南谯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周某、李某对自己的行为都应具有一定的预判及认知能力,考虑到两人的年龄、身高、体重差距,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伤害结果,酌定周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学校在放学后未能组织学生有序到指定地点排队,导致两人在奔跑时相撞,事故发生后又不能提供监控视频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对李某的损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