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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贵池区法院宣判池州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

2022-04-06 10:11:18    出处:池州新闻网

近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某妨害安全驾驶一案。法院经审理,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该院审理的池州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网络图)

2021年12月27日,被告人周某与其父亲在贵池区某村部站点等待公共汽车欲前往城区,被害人刘某驾驶公交车到达该站点,周某与其父亲上车,后周某因投币等事与刘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周某用手朝刘某面部打了两下,致使刘某双眼流泪,后刘某停车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均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网络图)

【法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司乘冲突行为纳入刑事规则范畴,如同树立了一道道路交通领域的重要法制安全“护栏”。该罪的设立,有利于防范公共安全领域的风险,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无法应对轻度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时,有效发挥刑法的社会治理机能。日常生活中,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以及乘客应当树立规范行车、文明乘车意识。对于司机未按规定站点停车行为,乘客可以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对于干扰或侵害正在驾驶状态的公共交通驾驶员的行为,驾驶员应当将全车乘客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靠边停车,报警处理。此案提醒公众,应强化规则意识,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切勿因一时冲动干扰司机正常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关键词: 公共交通 安全驾驶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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