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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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快车提醒您,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依据我国《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一千六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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