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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福建省房产契税税率为3% 于9月1日起施行

2021-08-07 16:48:33    出处:厦门晚报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正式施行。此前曾传闻“福建省房产契税税率9月起上调”,引发不少购房者关注。省财政厅日前发布公告,明确全省契税税率为3%,于9月1日起施行。昨日,记者从市税务局了解到,全省将统一遵照执行。

公告消息显示,契税是对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省现行契税税率为3%。从20多年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税制运行总体稳。本次契税立法遵循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总体不变的思路,移现行税率。

那么,契税税率确定后,现行的购买前两套房子契税优惠税率(1%-2%)是否将取消?对此,省财政厅表示,去年8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消息称新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年8月14日,省财政厅就已作出了针对的政策解读:契税法颁布不影响现行我省契税优惠政策。首先,契税税率没有改变、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其次,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免征契税;再次,税收优惠政策拓展、纳税申报简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住房,面积为90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因此,除非未来国家层面调整购房契税优惠税率,不然这项优惠政策不会取消。

【链接】

我省契税减免税办法

此次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契税我省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具体办法方案》还明确了减免税办法:

一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选择货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情形,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过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记者 郭舒晨)

关键词: 房产契税 契税税率 承受单位 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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