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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权不能转让、继承、赠与

2021-10-12 13:54:22    出处:新快报

日前,《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印发。10月11日,广州市住建局在官微对其进行了解读。

公租房能调换吗?办法指出,允许住房面积与申请家庭人口数相匹配或自愿承诺接受低于家庭人口数对应面积标准房源的承租人之间协商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前应经运营单位审核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住房互换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如何继承处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权不能转让、继承、赠与,若承租人去世,已办理登记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满;共同居住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另行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进行轮候;共同居住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腾退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去世,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继续居住,不符合条件的或选择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转让收益。

住户是否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房是否可以设立物理隔离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配套设施为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及商品房业主不得在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栏、绿化、水系及其他物理隔离。

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如何接受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服务规范和服务满意度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运营单位每年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不满意度达到25%的,可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解聘并依法追究其责任。(记者王彤)

关键词: 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权 共有产权住房 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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