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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改保”住房对外出租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0天

2021-11-04 08:36:49    出处:深圳晚报

为规范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为保障租赁住房行为,切实增加保障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住房困难,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于11月1日起在其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非居住类存量房屋可改保障租赁住房

《通知》主体内容包括“非居改保”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改造条件、改造要求、改造程序、监督管理、退出机制、保障措施等八个方面。

《通知》明确,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造为保障租赁住房。为保障深圳产业发展空间,《通知》还明确,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改造。实施过程中,由产业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要求研究出具是否同意改造的意见。

“非居改保”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合理选址,供需匹配。二是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非居改保”,用作保障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质、土地使用年限、建筑面积规划指标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补缴土地价款,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专门支持政策。

三是市级统筹,区级实施。市住房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改造政策,统筹推进改造工作。区政府建立相关部门联动协调机制,落实本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企业规范实施改造。

“非居改保”住房年度租金涨幅不超5%

为切实发挥改造保障租赁住房的作用,增加保障租赁住房供给,规范“非居改保”行为,《通知》提出了项目管理、租赁监管、监督检查三个方面的监管措施。其中在租赁监管方面。《通知》要求,改造的保障租赁住房通过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原则上自竣工联合验收之日起5年内(含本数)不得改变保障租赁住房用途,并按照深圳保障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租赁合同中不得包含期限届满自动续租条款。

此外,改造后的保障租赁住房面向本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规定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对外出租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0天,经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但应当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为防范出租床位等“群租”乱象,改造为宿舍形式的保障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趸租给用工单位,作为单位员工宿舍使用。改造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出租人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相关事项,并书面告知承租人相关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情况。改造后的保障租赁住房应当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台统一管理。(记者 杜婷)

关键词: 非居改保 对外出租 租赁期限 存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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