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正在公示。文件对适用范围及类型、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和监督管理进行规范,旨在强化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商业办公等房屋
可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稿》适用于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宗地或栋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能以宗地或栋为单位的,改建部分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
有三类情形值得注意。首先,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全市重点商圈及重点功能区内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原则上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商圈及重点功能区的范围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划定。
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按照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改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应按6%设置配套
《意见稿》要求改建项目在权属清晰、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符合卫生的同时,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出租对象、规模标准、运营期限等要符合《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
按照《意见稿》,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动产权、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高不变,不补缴土地价款。
《意见稿》提出完善配套。项目的改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0平方米)的,应按照改建建筑面积6%集中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
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宜设置在首层,产权不变。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优先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明确无需统筹使用的,作为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使用。
在经历提出申请、联合会审、审查认定、认定效用、施工许可等流程后,房源入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托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监管。
关键词: 保障性租赁住房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非居住存量房屋 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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