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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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保荐机构”)
作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科技”或“公司”)的保荐机构和
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华丰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
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93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9,148,924股,每股发行价格9.26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640,319,036.24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不含税尾款44,453,525.97元后的
募集资金595,865,510.27元,已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于2023年6月20日汇入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其他发行费用24,382,129.61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为571,483,380.6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326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单位:万元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文号
金额 金额
绵阳产业化基 川投资备【2101-510796-04-01-
地扩建项目 162419】FGQB-0017 号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文号
金额 金额
研发创新中心 川投资备【2101-510796-04-01-
升级建设项目 912109】FGQB-0016 号
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
合计 47,578.48 47,578.48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
集资金量少于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途径自行解决资金
缺口,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置换情况
(一)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使用自
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2023年6月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9,103.59万元,拟置换金额为9,103.59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 承诺募集资 自筹资金预先 拟用募集资金置
序号 项目名称
总额 金投资额 投入金额 换自筹资金金额
研发创新中心升级建设项
目
合计 47,578.48 47,578.48 9,103.59 9,103.59
(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合计6,883.57万元,截
至2023年6月20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522.69万元,拟置换金
额为522.6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总 预先使用自筹资金
拟用募集资金置
序号 项目名称 额(不含增 支付的发行费用金
换自筹资金金额
值税) 额(不含增值税)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材
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
合计 6,883.57 522.69 522.69
综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的总额为9,626.28万元。上述事项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
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4806号)。
四、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9,103.59万元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522.69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六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
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9,103.59万元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522.69万元。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与整体业务
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相关事宜。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2023]0014806号),认为:华丰科技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反映了华丰科技截止2023年6月2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丰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同
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丰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鹏 黄学圣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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