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扬子新材立案调查结果出炉。
(相关资料图)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简称“《事先告知书》”)显示,扬子新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2年12月29日被立案调查,现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以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明,涉嫌年报虚假记载、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其中,扬子新材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约占该年度营业收入的11%。截至午间收盘,扬子新材股价跌0.33%,报3.01元/股。
涉嫌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在信息披露有重大遗漏方面,扬子新材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采购事项。
首先,关联方资金占用。2018年至2020年,时任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总经理胡卫林,利用苏州市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开元金属”)等5家公司,通过超额支付预付款等形式,占用扬子新材及两家控股子公司资金,从事关联交易。
《事先告知书》显示,胡卫林通过股权代持,持有开元金属95%的股份。同时,涉案期间,胡卫林为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并任职总经理。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等规定,胡卫林是扬子新材的关联自然人,开元金属是扬子新材的关联法人。
其次,关联采购事项。《事先告知书》显示,2020年,扬子新材及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与开元金属发生关联交易约7005.83万元,约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8%。
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等规定,扬子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
合计罚款将超千万
时任总经理10年市场禁入
对于扬子新材上述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证监会拟对扬子新材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其中,证监会拟对胡卫林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万元,超过了对扬子新材的罚款金额450万元。
《事先告知书》显示,胡卫林作为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时任总经理,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签字确认了扬子新材2018年、2019年年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胡卫林作为扬子新材总经理,组织、实施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违法行为,涉案时间长、涉及金额大,情节较为严重。
证监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决定对胡卫林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扬子新材表示,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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