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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明确,将区域发展标准化纳入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实现区域内标准化发展规划、技术规则协同,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标准化工作指南》中对健全区域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共商区域重大战略实施的标准、强化区域重大战略实施标准供给、加强区域内协同执行的标准实施、提升区域标准化开放水平、夯实区域标准化技术支撑基础6个方面工作提出工作方向。 一、健全区域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为统筹好全国的区域标准化工作,在国家层面需要建立国家统筹的区域标准化工作机制;在区域层面,区域内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联合建立标准化议事协调机制,协同推进区域标准化重大改革创新,研究制定区域标准化政策文件,协调解决区域标准化重大问题。同时,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也需要加强与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协同开展相关领域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 二、共商区域重大战略实施的标准。围绕区域重大战略实施,区域内相关地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结合职能和产业发展需求,共同推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效实施,协商提出区域内协同执行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有分级分类要求的,约定等级和类别的实施方案。在此过程中,区域内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支持,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提出的协同执行的标准整理汇总,做好系统性、协调性审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协同执行的标准,由区域内相关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结合标准实施评估情况,定期确认和动态管理。 三、强化区域重大战略实施标准供给。对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具有引领作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建设要求,需制定为国家标准。适用于区域发展需求的国际标准,推动及时采用为国家标准。对具有区域特色的技术要求,区域内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协商一致,通过协同立项、共同编制、分头发布的形式,联合制定统一的区域性地方标准。借鉴京津冀区域共同执行的地方标准编号规则,可通过固定顺序号段,适用相同标准顺序号的编号方式对相关地方标准予以标识。社会团体可根据区域产业协同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区域、行业组织研究机构制定团体标准。 四、加强区域内协同执行的标准实施。为强化区域标准实施,需要建立区域联动、部门协作的标准实施工作格局。区域内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法规制定、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行业管理和质量监管等活动中积极实施区域协同执行的标准。鼓励探索区域内标准和认证、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的协同运用。区域内相关部门和单位可围绕重大领域和产业协同发展联合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为确保共同执行标准的适用性,需要及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为动态更新提供决策支持。 五、提升区域标准化开放水平。在区域出口优势和特色领域可联合开展国际标准预研合作、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和国际标准新领域工作项目,开展对标达标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为加大区域国际标准化合作协作水平,需要建立国际标准化协作平台,一方面可以发挥现有的国际区域标准化研究中心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区域内共建共享国际标准化会议基地和培训基地。另外,区域内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需要积极参加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吸引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落驻。 六、夯实区域标准化技术支撑基础。区域内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共建标准化技术服务平台,承担相关技术支撑工作,提供信息查询、咨询发布、项目管理、数据共享等相关服务,支撑区域标准化信息统计工作。加强区域内标准化服务机构合作,推动标准化服务资源整合,培育壮大区域性标准化服务力量。探索标准化服务业与科技创新、质量提升等融合发展,提升标准化服务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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