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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购车补贴政策延续至 12 月底:按照购车价格 5% 给予补贴,最高 1 万元 / 台

2023-08-07 15:52:20    出处:IT之家

IT之家 8 月 7 日消息,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持续扩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宣布将购车补贴政策延续至 2023 年 12 月底,对在省内新购汽车的消费者按照购车价格的 5%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 / 台)

《通知》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鼓励免收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汽车下乡、家电下乡促消费专项政策,鼓励大型汽车销售企业、家电销售企业开展联合促销活动,省财政给予适当支持,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底。

智能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产品消费补贴政策也将延续至 2023 年 12 月底,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各地实际财政补贴支出的 30% 给予奖补


(相关资料图)

IT之家附《通知》原文:

为着力引导消费预期,不断释放内需潜力,加快恢复市场消费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将购车补贴政策延续至 2023 年 12 月底,对在省内新购汽车的消费者按照购车价格的 5%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 / 台),省、市级财政各补贴一半,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2.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降低建设用地成本。对公交、环卫、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及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 40% 给予省级财政补贴;对其他符合要求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 30% 给予省级财政补贴。2030 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鼓励免收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3.将智能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产品消费补贴政策延续至 2023 年 12 月底,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各地实际财政补贴支出的 30% 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汽车下乡、家电下乡促消费专项政策,鼓励大型汽车销售企业、家电销售企业开展联合促销活动,省财政给予适当支持,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支持各地因城施策,持续完善购房补贴等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政策。对有未成年子女的二孩、三孩家庭以及老人投靠养老的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通过发放购房券或购房补贴方式,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对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当地就业的应届毕业大学生购房的,在原有支持人才购房政策基础上,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鼓励对外来经商、务工人员、返乡人员出台支持购房、租房政策,满足合理租购房需求。支持按照职住平衡原则,研究出台支持团体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落实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城市,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合同中明确的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在利率重定价日及时调整存量房贷利率。完善二套房认定标准,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拥有 1 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支持郑州开展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推进郑州、开封现房销售试点。(责任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鼓励各地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群众受益”原则发放电商平台消费券,扩大网络消费规模。对 2023 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在 7 月至 12 月期间较去年同期每增加 3000 万元我省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的电商及电商平台企业,省财政给予 3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8.将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住宿等消费券补贴政策延续至 2023 年 12 月底,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实际财政支出的 30% 给予奖补,并提前预拨奖补资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财政厅)

9.加大省级体育健身优惠券发放力度,优化优惠券面值和类型,2023 年适度增加发放总金额,发放范围扩大到全省,使用项目增加到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游泳等 16 个项目。(责任单位:省体育局、财政厅)

10.鼓励豫酒企业开展“扫码赢红包”“购酒送加油卡”等促销活动,推动豫酒消费,鼓励各地对豫酒生产企业按照 2023 年度新增销售额的 2.5% 给予奖励,省财政按照各地实际财政补贴支出的 30% 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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