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吴某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吴某向甲地产公司购买的房屋为建筑面积78平方米,层高2.9米。2018年12月交付房屋时,吴某发现其购买的房屋所在小区的设施、设备与甲地产公司前期宣传不符,且阳台层高度低于合同约定。
争议焦点
(相关资料图)
一、甲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是否造成吴某损失。
二、阳台层高不足是否造成吴某损失。
裁判依据
《民法典》第472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473条第二款: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结
关于争议焦点一,甲地产公司对外的广告宣传符合要约邀请,广告内容同时满足开发商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具体确定及对合同订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故开发商的虚假宣传,给吴某造成一定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二,吴某和甲地产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中关于层高违约的约定,法律对此也没有明文规定,但层高不足对房屋的使用及价值确有一定影响,即为可用空间减少。故阳台层高不足给吴某造成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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